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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以前的年代,特別是媽媽那個年代,在登記結婚時都會被冠上『夫姓』。

姑且不討論這是自願還是脅迫,總之『大多數的女人都被冠上夫姓』。

 

只不過,在台灣的冠夫姓,只是在自己的本姓後面再加上丈夫的姓氏。

例如:方瑀女士 → 連方瑀女士。

解釋:方瑀女士本來姓方,嫁入連家之後才改為『連方瑀』。

 

偏偏在美國,在這個看似講求女權至上的先進國家 ...

女人婚後的冠夫姓不是『冠』,而是直接捨棄本姓改成夫姓。

例如:陳小可 → 王小可。

解釋:陳小可本來姓陳,嫁入王家就直接變成 『王小可』。

 

 

冠不冠夫姓在美國有沒有關係?應該說『不便的地方』多於『方便的地方』。

例如:

  • 孩子的老師會發出疑問,媽媽的last name為何不同於爸爸
  • 官方場合會發出疑問,太太的last name為何和丈夫不同
  • 工作的頂頭上司會發出疑問,妳什麼時候會去冠夫姓
  • 拿著印有先生名字的折價券使用,店員查太太的I.D卻發現 last name不同
  • 收到任何的請柬,都會自動把太太的last name變更為丈夫的

 

 

在美國,有沒有哪個名人的太太拒絕冠夫姓? 答案是: 有的 。

例如:加州州長阿諾的太太。(只不過也是被批評過一番)

 

 

到現在還是搞不懂這是什麼爛規矩?!

在美國,冠夫姓冠到居然要把本姓都給拋棄。

如果,再加上美國的離婚率 ...  『結一次就改一次姓』『 離一次再改回本姓』。

這,會不會太麻煩呢?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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